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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鹰交发〔201847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刻汲取“5.15”、“2.20”重大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推进“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根据www.28-365365.com《鹰潭市“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创建工作指导意见》、《鹰潭市创建“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强力推动第三方监控

    (一)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要求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2、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3、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动态监控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5条)

    2、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1)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2)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3)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

    3、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2)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

    5、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99条)

    (三)推动第三方监控措施

    1、鹰潭辖区内第三方监控采信江西铭太亿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送的有关数据。

    2、新增车辆、“四客一危”(含农村客运车辆)车辆、50辆车以下道路货运企业车辆必须委托第三方监控。在办理许可、审验、质量信誉考核等业务时须提供委托第三方监控的相关证明。

    3、50辆车以上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属地运管机构对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查验合格后,可自行监控。

    4、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行为,一律顶格处罚。

    二、强力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教育系统

    (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教育要求

    1、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5、其他行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可参照客运行业要求执行。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安全生产法 第94条)

    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99条)

    (三)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学习措施

    1、各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将企业安全学习情况上传至安全学习平台。

    2、鹰潭辖区内从业人员安全学习采信四川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推送的有关数据。

    3、按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在办理许可、审验、质量信誉考核等业务时,运管机构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须在安全学习平台上查验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情况,安全学习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业务。

    4、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学习情况应在安全学习平台查检。对违反从业人员安全学习的行为,一律顶格处罚。

    三、强力推动车辆技术管理电子档案

    (一)车辆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1、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2、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3、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4、车辆技术管理电子档案系统包含了车辆维修过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等方面信息,营运车辆维修经营者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应当安装维修质量过程管理软件、维修竣工检测软件以及相关的硬件设备。维修过程应当实现规划化、标准化、可视化以及电子化。维修企业完成维修作业后,应当及时将电子维修记录、图片以及视频资料上传到车辆技术管理电子档案平台,出厂合格证、竣工合格证需要通过系统进行打印。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需将车辆检测数据、车辆类型划分和技术评定等级数据上传到车辆技术管理电子档案平台。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二)车辆档案管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53条)

    2、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31条)

    3、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76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或者执行维修质量保证的;(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79条)

    5、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99条)

    (三)推动建立车辆技术管理电子档案措施

    1、鹰潭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电子档案采信因为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推送的有关数据。

    2、按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在办理许可、审验、质量信誉考核等业务时,运管机构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须在车辆技术管理电子档案系统上查验车辆档案情况,车辆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业务。

    3、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纸质和电子相结合的车辆档案,纸质档案内容应及时上传至车辆技术管理电子档案系统。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可以通过车辆管理电子档案系统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建立车辆管理纸质档案。

    5、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档案应在车辆技术管理电子档案系统中查检。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的行为,一律顶格处罚。

    四、时间安排

    1、班线车(含农村客运)、旅游车、公交车、出租车、危货车、教练车委托第三方监控、建立车辆电子档案,驾驶员安全学习采用“现场+网络”方式,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2、普通货运车辆委托第三方监控、建立车辆电子档案,驾驶员安全学习采用“现场+网络”方式,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60%,年底前完成90%。(详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区交通管理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推动“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创建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及联络人员名单于3月15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创建“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区交通管理所要通过宣贯会议、专题辅导、宣传单、新闻报导、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优势,营造科技兴安良好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掘“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对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挖掘保险的潜能助推科技兴安工作;要对安全工作扎实,“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运用到位的道路运输企业建立许可能优先、办事有专窗、管理可免检的工作机制。

    3、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区交通管理所要加强“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创建工作的跟踪和监督检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闭环管理措施。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或对违规行业进行处理,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4、加强监督执法。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区交通管理所要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5、加强考核通报。鹰潭市“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互联网+交通运输安全”创建工作进行跟踪问效,要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每月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工作调度,考核结果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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